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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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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旧法规进行了清理,明确了新的规定,简化了办税程序,减轻了纳税负担,为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资料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在其施行前发生并已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不再追溯调整。
  《公告》明确了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代扣代缴。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已计入支付方成本、费用的上述所得扣缴税款的处理,明确了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扣缴税款的处理,以及提前支付所得款项扣缴税款的处理。

  此外,对担保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明确了适用费用的范围及适用与利息所得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明确了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应纳税所得额;对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明确了融资租赁所得的性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扣缴义务,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租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等问题;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的时点。《公告》还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规定中的相关问题,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的范围以及简化程序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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