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工商机关应与工商咨询服务机构完全分开。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咨询服务机构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工商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工商咨询有偿服务。坚持自愿代理,工商机关不得以误导或诱导的方式使企业接受代理,或指定工商咨询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服务。对于定价方式,暂行办法明确,除由省物价局直接制定的以外,其余由工商咨询机构所在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定价形式。对未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已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暂行办法还指出,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信息资料,工商机关均应免费向申请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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